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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应负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5:0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叫李可欣,我跟爱人在一家照相馆拍结婚照时,照相馆的田师傅觉得其中几张相片效果很好,就私自保留了两张,作为自己的得意作品,每当有朋友来时,田某就拿出来给朋友看。一次他的朋友刘某看过之后觉得效果很好,遂要了一张,回家后将其用在自己生产的床上用品的包装上,而田某并不知情。后来,我去商场买东西看到该照片,遂找商场理论

,商场说这跟他们没有关系,是生产者对我们造成的侵权,我们到底要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读者李可欣李可欣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田某收藏照片只是觉得效果很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刘某在他生产的床上用品上用了你们的肖像,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又没有征得你们的同意,构成侵权。你可以找刘某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⑩7贾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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