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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等您提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6:33 北方晨报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委托本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中部四市征求意见

  ■热线电话0412—6366991(鞍山)、0419—6882931(辽阳)、13840786027(营口)、0427—8588254(盘锦)

  本报讯 记者王丽颖报道 今起,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委托本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在中部四市征求意见。读者可拨打本报四部热线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发表意见。

  3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李文华介绍说,在日常受理的劳动关系纠纷中,不签劳动合同带来的纠纷所占比例最大。比如,不给缴纳社会保险、不足额发放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等等。此次,新法规针对“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利用短期合同只用员工青春期”、“恶意欠薪”、“逃避养老保险等义务”等五方面问题,均制订了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条款,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您可能是一名劳动者、也可能是一名单位负责人,您对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不交养老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行为,或者新法规中单位不履行合同,员工可“炒”老板等规定有什么看法,欢迎拨打热线电话。

  征求意见4月16日截止,本周日,本报将把辽宁中部四市读者的意见,转给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法规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这些意见将被转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

  热线电话:0412—6366991;

  电子邮件:bfcbyw@126.com

  通信地址:鞍山市建国南路241号要闻部收(书信落款处最好注明本人身份);

  邮编:11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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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草案热点内容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与劳动者恶意串通订立劳动合同,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逃避社会保险义务等行为,《草案》规定以下5种情形,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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