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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相关人士看"交安"意见稿:一旦实施将便于操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7:4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记者郭燕群 李沛

  纵观《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广西交安条例意见稿)内容,很明显它追求的是对执法的规范和对公众权益的保障。作为对《交安法》的细化,这部令人关注的广西地方法规究竟是执法部门的“尚方宝剑”还是“紧箍咒”?4月10日,自治区公安执法部门相关人士从执法实践角度,选择其中一些难点

问题进行了解答。

  机动车要赔多少好定了

  ]问:《交安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负的责任多少没有明确。面对这个难题,交警以前的执法是如何操作的?

  答:《交安法》只是规定了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幅度是多少,交警现在只能建议事故双方自行协商,按协商好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双方协商未果的,通常还要闹上法庭。现在广西交安条例意见稿提出了责任的比例,一旦实施执法部门操作就更明确、容易。

  告知监控记录需要车主配合

  问:去年,南宁一出租车违规39次竟然“不知”,以至最后被罚款7800元。请问如何看待广西交安条例意见稿中提出的,根据“电子警察”的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必须及时告知这一义务?

  答:未能及时告知也可能存在这样一种原因:交警已经根据车主在车辆入户时填写的资料进行处罚告知,但有的车主变更了联系方式后没有及时到车管所变更自己的资料,因此,往往交警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无法告知到车主。广西交安条例意见稿虽然有规定,但车主亦应该及时将变更后的资料报给车管所。

  救助金可垫付医疗费

  问:有的肇事车辆没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一旦发生了事故,交警如何处理?

  答:发生在交通事故中的逃逸案非常多。通常事故发生,而肇事者又逃跑了,当找不到事故责任人的时候,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就无处支付。如果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可以为受害者先垫付医疗费,当找到或者认定事故责任人后,再由事故责任人出医疗费补回到救助金中。

  电动车上路还有多远

  问:广西不少城市特别是南宁市,市民拥有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那么广西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现状是如何规定的?

  答:《交安法》尽管承认了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的“名分”,但没有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措施。广西目前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只规定了一些限制措施。由于电动自行车种类繁多,现实中往往很多群众不知道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能上路行驶。不少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也跑上了道路,他们有的“长得”像摩托车,混淆交警执法;有的时速超过《安全法》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走的又是非机动车道,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极大隐患。

  出租车路抛点为何成鸡肋

  问:南宁早就设立了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但似乎没有起到多大的效用,如何看待出租车应在临时停靠点上下客?

  答:《安全法》中没有具体提到出租车停靠站的规定。市民可能觉得出租车“招手即停”很方便。但是,经常开车或坐车的人应该都有这样一种体会:为能抢到客源,在行驶中突然刹车停下来的出租车,对跟随其后行使的车辆带来很大的隐患——如果后面的车辆刹车不及时,很有可能与前面的车辆“亲密接触”。广西交安条例意见稿第35条规定,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出租车应当在设置站点的地方,靠道路右侧按顺序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编辑:黄皓作者:郭燕群 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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