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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擅自转让被查封的财产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0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通讯员谢敏 记者周政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擅自转让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情况的,该转让行为无效。4月10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歌舞剧院与某房地产公司曾约定:双方合作建设位

于南宁市民主路的艺丰大厦,建成后一层部分商场和地下停车场的一半归原告所有。后因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原告的合作开发款,经判决,原告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利得到了确认。在该判决执行的过程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涉讼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同时确定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是查封的协助执行义务人,并于查封当日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了被告一。但被告一却在此后将被查封的房屋出售给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二),并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合同取得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为实现该债权而申请强制执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向被告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告一据此有义务协助查封本案争议的房屋。但被告一却无视法院的强制措施,将房屋出售给被告二,同时,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对查封的情况应当知情。虽然两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了登记备案,但其行为系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标的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是无效行为。因此,原告要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编辑:黄皓作者:谢敏 周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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