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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财产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2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记者蔡岩红 在今天国务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下一步将不断完善“两高”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充分运用财产刑,就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要处以罚金,从财产上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

  另据熊选国介绍,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就是对一些影响比

较大的案件,上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督办,保证严格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有效的制裁。

  熊选国认为,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走过了国外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道路。2004年,最高法和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大幅降低了刑事责任门槛。2005年10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又下发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于录音、录像制品。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2006年3月,最高检、公安部、全国整规办、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设立了专门审判知识产权案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去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非法经营罪案件3567件,审结3529件,分别比上年上升了27.9%和28.3%。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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