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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钉螺地带应公告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2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记者李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由国务院颁布。条例在强调杀灭钉螺仍然是血吸虫病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的同时,重点提出要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我们认识到,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是导致血吸虫病传播的关键因素。”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据介绍,截至1995年,在全国12个有血吸虫病流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5个已经消灭了血吸虫病。但是,还有7个省的110个县(市、区)血吸虫病流行仍然比较严重,尚有大量的血吸虫病病人和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受血吸虫病威胁的人口达数千万。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将血吸虫病列为乙类传染病。

  我国血吸虫病防治,过去一直是把杀灭钉螺作为主要措施,此次条例重点提出加强对人、畜粪便的管理,更可谓是一项治本之策。为加强对人的粪便的管理,条例要求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应当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针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渔民和水上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其粪便随意在江河、湖泊中排放容易造成血吸虫病传播的问题,规定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等。

  条例还规定了对家畜粪便的管理: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引导、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等。

  钉螺是血吸虫的中间宿主,有钉螺地带往往是血吸虫病传播的危险地带。为此,条例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划定有钉螺地带,并由县政府及时公告,乡(镇)政府还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负责保护。同时,条例规定: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对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责任。规定: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和治疗费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另外国家对家畜免费实施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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