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归”优待政策将立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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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27 法制日报 |
本报讯陆贵生 记者郭宏鹏 《福建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日前接受审议,该草案修订完善了归侨、侨眷各项权益的保障制度,将引进海外人才的有关政策上升为法规。 在引进海外人才方面增加规定,华侨专业人士可依法录用或聘任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开选拔;在本省就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 金,其子女入学入托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在救助困难归侨侨眷方面增加规定,对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归侨侨眷,应纳入低保范围,对已纳入低保的归侨侨眷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城镇失业的归侨侨眷,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在就业培训、择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在华侨子女上学方面增加规定,回国寄住在近亲属住所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华侨子女,应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就学手续,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省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取。 草案对华侨房屋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侨务工作机构有权参与华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的协调,且负责审核确认被拆的华侨房屋。还对拆迁产权不清的华侨房屋的程序作了特殊规定,并对已落实侨房政策但尚未退还使用权的侨房被拆迁人、定居境外的被拆迁人、被拆迁的农村侨房业主在拆迁方面所享有的权益,都作出了相应的保护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