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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偏重对技术垄断限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27 法制日报

  本报江阴4月11日电 丁国锋 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特别是加入WTO后,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法早就纳入了立法范围。反垄断法将多大程度上体现中国特色?反垄断法与中国产业政策走向和知识产权保护有着什么样的特殊关系?刚刚结束的“WTO与中国法治建设”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就此提出了富有价值的观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认为:反垄断法保护的对象应该是“竞争”而非“竞争

者”,这是一百多年来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适用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但是我们面临着中小企业保护问题、民族产业保护以及外资问题,会不会有一些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使其更具中国特色,使得该法出台将备受国外各界关注。黄勇认为:由于产业政策涉及市场和管理,更多的考虑了市场安全和稳定的问题,在最终定稿中,要协调和把握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但总的原则要体现“竞争政策优先”的原则。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反垄断法要偏重于对价格和技术垄断方面的规定,而对企业购并应适当放宽。“对几百万的购并就要报批的做法不符合中国国情,”他解释,“我们的企业绝大多数不是大了,而是小了。沃尔玛几天的销售额超过了国内所有零售企业一年的销售量,说明我们国内的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主要面临着发展的问题”。

  在WTO规则的管辖范围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集体垄断市场,高授权或不授权,在国际市场屡见不鲜,我国的手机、DVD、MP3等生产企业都受到国外知识产权垄断带来的冲击,如生产一台DVD交给国外企业的专利费高达60%,2005年无锡东强等企业在美国加州南区地方法院起诉飞利浦为首的4C专利联盟依据的就是美国谢尔曼法和加州垄断法。黄勇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确立两者的关系,对国内民族产业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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