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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立被执行人民事管制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28 法制日报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面对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隐匿财产的行为,尽管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拘留、罚款、搜查等强制手段,但常常因调查取证困难,导致对被执行人不法行为的监督控制力不从心,故只有建立法律化的社会控制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扼制被执行人恶意逃债行为。

  为此,笔者建议设立我国被执行人民事管制制度,即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的被执行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实施民事行为能力管制,依法禁止或限制被执行人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或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制度。这样做,不仅是对我国强制执行制度、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且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执行难”局面的扭转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被执行人民事管制制度可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被执行人民事管制的条件及程序。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实行民事管制的,作出民事管制裁定并宣告。

  二是明确被执行人民事管制的方式。具体包括:限制高消费、强制托管、财产代管、限制从事民事活动不予工商登记等。

  三是明确被执行人民事管制的保障制度。要确保民事管制制度的实施,单靠法院的力量远远不够,需要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包括实施悬赏举报制度,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制度、工商税务执法监督制度、基层组织和主管单位监督制度等,使被执行人迫于各方面监督和压力,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四是明确被执行人民事管制制度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民事管制的被执行人,其民事行为受一定限制,禁止其管理和擅自处分财产,未经法院许可而为的管理和处分财产行为归于无效,超出限制活动范围的行为亦归于无效。当其法定义务完成后,由人民法院撤销民事管制宣告,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受法律之管制。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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