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账户实名开户禁借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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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28 法制日报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及解散需经证监会批准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暂停或者终止结算业务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记者 周芬棉 为规范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纪律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适应股权分置改革的新形势,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共8章81条,分别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管方面,《办法》明确指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登记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有:证券账户与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与管理等。 在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活动组织和监管方面,《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统一办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其一是证券账户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证券账户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对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将进行处罚; 其二是证券登记、托管和存管方面。《办法》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证券托管与存管的关系、托管责任和存管责任; 其三是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方面。《办法》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明确结算参与人在证券、资金清算交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其四是结算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方面。结算风险防范贯穿于登记结算机构所有业务活动中,《办法》从技术、管理制度等多方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相应风险防范制度。另外,对出现重大持续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办法》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职权,包括暂停或终止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提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提请交易所停止交易等,以严肃结算纪律,维护结算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