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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表示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28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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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4月11日讯 记者 王晓雁 今天,因认为中国网通集团北京通信分公司(下称北京网通)有歧视外地人之嫌而将其告上法庭的“外地人"李召平,拿到了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以北京网通收取押金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李召平要求判决押金条款无效并返还500元押金的诉求。

  既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又在首都拥有固定房产,这样的“外地人”在向北京网通申请办理固定电话时,需要提供500元押金,用于网通防止“非北京户籍人群流动性大”而引起的信用风险。因觉得受到了“歧视”,用户李召平将网通告上了法庭。2月27日,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原告李召平提出两点理由支持自己的诉求。首先,李召平认为自己是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形下,才迫于无奈和网通签订了安装固话协议,因此500元押金属于网通的“不当得利”,其违反了消费者应有的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协议应无效。其次,李召平认为自己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在北京拥有房产,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若干意见》应享受与北京市民相同待遇。

  针对李召平对“固话协议”无效的质疑,通州区法院在今天作出的判决中认定,原告在被告知其要安装后付费固话业务需交纳500元押金的情况下,亦没有选择其他付费方式安装电话,因此固话后付费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针对李召平是否享受与北京市民相同待遇,法院认为“因缺少相关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诉求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的判决。

  然而,李召平对法院认定自己与网通签订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持有不同的看法:“这种格式合同不会因消费者的情况、特别是外地来京人员而改变,即使自己不同意也必须被动接受,所以网通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价格歧视行为!"

  “我决定上诉”,李召平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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