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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的逻辑和策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28 法制日报

  学者们批评,我国法官的审判总是先出裁判结果,后找法律依据,有违三段论的裁判逻辑,这种批评在笔者看来是不切实际的。

  一、在开庭审理前,法官一般会对其承办的案件做一个整体的把握,以熟悉案情,为庭审做好准备。而基于其审判经验和职业敏感度,在这个时候对于受理案件的处理,的确会形成一个初步的判断,但这并不是所谓的裁判结果。这好比学者做文章,拿到题目,在下

笔前自然要先成竹在胸,却并不意味文章定稿。

  二、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及质询辩论是整个审判的核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从各个角度来推翻或证成法官的初步判断,迫使法官在采信证据及辩论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正自己的初始判断,进而认定案件事实,为最后裁判的作出打下基础。有如成竹在胸的学者,下笔后,必须根据资料的收集情况,以及对其他学术观点的参考(批判或认同)情况,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由成竹在胸而下笔成文绝不是简单的剪贴复制过程。

  三、法庭调解环节,承办法官的确会以可能的裁判结果作为筹码来主持调解,但此时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对于一般案件而言,法官基于以往经验已经可以得出裁判结论,调解不成即可当庭宣判,这个内心的推理过程仍然是遵循形式逻辑的。即便如此,承办法官往往都会强调是“可能的裁判结果”。而部分复杂案件则会择期宣判,在调解环节中作为筹码的可能裁判结果也往往跟实际裁判多有出入。

  四、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这一小前提的基础上,转身寻找法律依据,在法律规范这一大前提下推演出裁判结果,整个的过程实际上是切实遵循三段论的形式逻辑的。

  五、由于缺乏精深的专业法律知识,多数半路出家的中国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包括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颇多瑕疵,这是其知识结构缺陷所造成的现实局面。但幸如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中国法官虽在三段论的适用法律环节较为薄弱,但他们的成功应对策略是:扎实地做好案件事实认定工作,在此基础之上充分运用地方性知识(人情世故)对争讼双方进行调解,并辅以朴素的正义观念(公道自在人心)和道德意识(良心/耻辱感)促成双方的和解。这种极具实践理性的“东方经验”将实质正义放在首位,将大量纠纷解决在基层法院,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错误,较为成功地应对了中国这个熟人社会(费孝通语)的司法需求。

  六、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争讼案件日趋复杂,法官精英化职业化应当是改革的方向。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中国法官的上述审判策略将继续奏效,我们现在急需要做的是现有法官的培训工作,以补足他们在法律适用环节的能力。我们这样力求以法律正义支持实质正义的深刻意义在于法治观念的普及,以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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