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强行开走被扣车辆是否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28 法制日报

  【简要案情

  2005年8月9日9时许,村民王某无证驾驶手扶拖拉机,被区农机局以未按规定办理驾驶证、行车证为由将该车依法扣押,停放在该局在某村租用的停车场内。8月10日13时许,王某与其亲友韦某等六人到该停车场内,在未出示有关手续的情况下,要求将该车提出,被停车场管理人员拒绝。韦某等人遂上前拉住管理人员的胳膊,王某趁机将该车开走。该手扶

拖拉机价值2800元。

  【分歧意见

  有人认为王某构成抢劫罪;有人认为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有人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王某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或公共财物的故意及王某的行为是否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不构成抢劫罪,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或公共财物的故意,而是为了夺回被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原被自己占有的财物。从侵害的客体看,王某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只是把国家机关依法拥有管理权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实现自己拥有的所有权。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应当以侵财犯罪论处。

  其次,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4月24日作出的《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的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停车场管理人员显然不是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管理查扣的车辆亦不是执行行政执法职务,认为停车场管理人员是受委托从事属于国家公务事务的认识,属扩大高检院的解释。

  综上分析,本人认为,根据刑法基本原则,王某的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