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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以正义的方式“在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杨耕身中国政法大学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以及现行常规讯问四种讯问方式中,犯罪嫌疑人首选“律师在场”,而多数警察则对“律师在场”表示不欢迎。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说:“我们希望三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能有所体现,但鉴于律师在场制度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先在无期徒刑以上的大案、要案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中要求律师在场。”

  “安上摄像头、请来律师,很多现有的办法就不好再用,会影响讯问效果。”从北京试点的调研组成员张凯博士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何试点地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并不欢迎。但是对于“律师在场”制度的推行而言,我以为除了程序设计更加周密之外,不必过多考虑侦查人员是否欢迎———因为“律师在场”是犯罪嫌疑人应有之权利,而非侦查手段之选择。

  “律师在场”必然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因为相对于侦查机关的强大优势而言,律师在场可以形成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间的制衡,可以遏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或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证词。

  笔者的期望正如樊崇义所说的那样,希望三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能有所体现。但当“律师在场”作为一项权利之时,我却很难理解樊崇义所说“可以考虑先在无期徒刑以上的大案、要案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中要求律师在场”这句话———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以及非职务犯罪案件,就不存在遭受不正当刑讯手段的可能?

  因此,就“律师在场”制度的探索与设计而言,我们真正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使之更加完善。比如,在中国实际之下,尤其是政府指定免费律师在场制度不可行的情况之下,有必要明确规定并尊重犯罪嫌疑人对律师在场的意愿;另外,如果推行“律师在场”,那么势将加大律师与侦查机关的针对性,也可能将加大律师从业的风险性。那么,将如何通过制度的方式规避这种风险;还有,我国目前仅有11万从业律师资源,这难以满足我国目前每年平均的60万件刑案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律师在场权的要求,等等。

  “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是一项旨在为我国侦查讯问方式改革提供实证依据的试验。对于这项试验,需要既警惕它沦落成为某种形式的特权,又警惕它成为某种可望不可即的“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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