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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开枪的规定详尽且有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在和平年代,代表国家行使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公安机关,其一言一行都格外受到百姓的关注。在“枪论”中,当大多数百姓支持张桂芳提出的“对持凶器拒捕,严重威胁干警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开枪的就要果断开枪,将其击伤或击毙”,也有部分人在追问民警开枪的依据何在,有没有滥用枪支的可能。

  鸣枪示警后方可开枪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有15种情形。此外,《条例》第10条规定了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同时又有例外,如“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警方认为,开枪与否,关键要把握一个原则:不开枪就将导致百姓或民警的生命安全。对那些穷凶极恶、持枪拒捕施暴的要依法给予打击,该开枪时就要果断开枪。但可开可不开,两者界限模糊之时,则要谨慎。

  有关警务专家在接受采访时更表示:“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的时候,往往是以生命为代价。因此,警察在处置突发危险事件时,要依法拥有适当的自决权。应该说,我国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比较详尽,也具有操作性。比如鸣枪示警后方可开枪,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警察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都应当立即停止对他使用武器。”需要注意的是:“警察在执行具体任务时,不可能在瞬间准确判断危险程度。因此,当不开枪不足以制止爆炸、枪击等暴力犯罪行为时,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拥有开枪与否的自主判断权。这一点,社会要予以理解。”

  能否开枪取决于四个要素

  基层民警则更多的是根据法律条文总结出实际操作要点。如越秀区公安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副大队长朱永章就说,从法律规定来看,民警是否应当用枪取决于四个要素。第一,民警是否探明了现场情况;第二,犯罪分子是否在实施危及百姓或公安民警的犯罪行为;第三,是否出于紧急状况;第四,事先有无警告。

  3·31击毙劫匪事件的当事民警小蓝曾对记者说,在他开枪击毙劫匪之前,已先后两次鸣枪警告,但劫匪均置之不理,之后更挥刀向他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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