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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婶同房”一案引发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3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15岁的侄子以拿刀自杀、要把婶子的小孩扔下楼为由相威胁,要求与年轻的婶子发生性关系。迫于无奈,婶子多次就范。那么,侄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本报昨日A23版刊发此文后,引起法律界人士广泛讨论。

  观点一:构成强奸罪

  江苏省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常务委员薛火根:当嫌疑人第一次提出性要求时,是以将受害人孩子扔下楼和拿刀自杀相威胁。但是,后来孩子被受害人抱回,此威胁已经解除。而嫌疑人拿刀表示要自杀,此行为不应该属于法律上关于强奸构成要件中的胁迫,即不会对受害人构成身体和精神上的威胁。因此,双方第一次性行为应视为通奸。

  但是,之后的数次性行为,应定性为强奸。第一次之后,嫌疑人除了表示要自杀外,每次都会以将事情告诉其叔叔为由相威胁。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女方不愿意,男方以暴力或毁坏其名誉相威胁,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视为强奸罪。

  观点二:不构成强奸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在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时,受害人没有做实质上的反抗,甚至有配合嫌疑人的行为发生。而最终她选择报警,是担心事情败露。根据法律规定,在通奸行为中,即使事后因怕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苏阳(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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