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派学位 状告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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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44 南方新闻网 |
不满派学位状告教育局 该家长认为不需交择校费,教育局称派位未违规交费属自愿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明明住处附近就有小学,孩子却被安排到离家很远的学校就读,家长花了6000元赞助费才换回孩子就近入学,事后感到教育部门是为收取更多赞助创造条 件,家长将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告上了区法院。昨天上午,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家长:上学派位“就远不就近” 黄先生家住荔湾区十八甫南路,属于清平社区。据黄先生介绍,离其家步行4分钟就有冼基东小学。2004年6月,黄先生的儿子到了入学年龄,但区教育局通知其到较远的珠玑路小学注册入学。黄先生担心孩子路上安全,便交了6000元赞助费,将儿子调回附近的冼基东小学。 黄先生感到这笔钱花得冤枉,认为这与义务教育法关于小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相违背,遂于2005年11月,将荔湾区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就近派位,并赔偿6000元择校费。 教育局:相对就近并非最近 荔湾区教育局答辩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区教育局有权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对学生入读学校进行调整,只要范围在3公里以内,都不违反规定。教育局去安排黄先生的儿子到珠玑路小学就读,是统筹分配的结果。对于6000元择校费问题,区教育局认为,捐资助学费完全是原告自愿的。对此,黄先生认为,“教育局安排学童弃近就远,客观上为学校、教育局收取更多的赞助创造条件。”交捐资助学费,虽然是自己主动提出申请,但那是因为不交费就不能就近入学。 荔湾区法院一审认为,广州市教育局规定就近入学的范围原则上在学生居住地3公里以内,荔湾区教育局的做法符合相应法律规定,遂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黄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昨天诉讼双方在广州中院再次对簿公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