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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让国民能够充分享受资源收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45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资源既然属于国家,那么国家就该获得资源收入,并通过健全的财政安排,把这些收益真正用于国民的福利和发展

  国务院、财政部近日分别下发《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石油特

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据此,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每桶40美元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直至60美元/桶以上,征收比率从20%至40%。

  此举朝着让国民享受资源收益的正确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现有的资源转让与资源性企业经营机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矿产资源在法律上一直属于国家所有,而当时,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均为国有企业。反正都是一家人,所以,国家无偿赋予国有企业开采权。这种体制在当时是合乎逻辑的,因为,这些国有企业要将其利税上交国家财政,其收益是可以为国民享受的。

  但随着改革,这些享有资源开采和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已经成为自负盈亏的利润主体,有些甚至成为在海内外上市的公众公司,其经营收益为海外内私人投资者分享。同时,政府也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另一方面的改革。根据1994年的一项规定,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企业税后利润不再上缴,不仅不用上交利润,那些上市的国有企业,比如中石油、中石化,在向股东分红的时候,也不向最大的股东——政府——分红。

  就一般国有企业来说,政府——进而是国民——至多只是未能获得国有投资的正常收益而已,而对于资源性国有企业来说,政府除此之外还未能获得资源收益。这就导致了一种制度性错位:一方面,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但另一方面,他们却仍然无偿占用国有的资源,独享其收益。这种情形不仅存在于石油开采领域,也存在于煤炭、黄金、矿石等几乎所有矿产资源开采领域。土地资源同样如此。国有企业和公立机构所占用的土地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但土地的全部收益都归这些企业和机构所有。国有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利润是地租收益,但这一收益却不能为国民享有。

  这种制度也导致了资源开采领域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公平。因为,国有企业可以无偿开采资源,而民营企业通常却需要向地方政府购买资源开采权、购买土地使用权。这意味着,民营企业的要素成本要远高于国有企业。

  但由于民营企业的进入受到严格限制,因而,资源被无偿占用的现象仍非常严重。目前大约15万个矿山企业中,仅有2万个是通过市场机制取得矿业开采权。这意味着,这个社会中,有一个群体拿着属于国民的资源出售,收入却完全装入自己腰包。

  有趣的是,现在,这些国有企业却不断要求政府提高资源价格,比如,石油垄断企业就再三要求提高成品油价格,理由是,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原油与成品油价格倒挂。但事实却是,两大石油企业的原油近一半产自国内,而这些原油却并不像国际市场那样向政府缴纳资源使用税费,其成本本来就远低于国际市场。

  当然,政府对于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但这一税种的主要目的是调整资源开采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而不是为了让国民分享资源收益,因而,资源税税率一直很低。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长期维持在8元~30元/吨的水平,去年底调整后也仅为14元~30元/吨,从价税率仅为1.5%。

  这实在太低了。各国的矿产企业多为私营企业,政府从一开始就设计了分享资源收益的制度,国外与我国矿产资源性质基本相似的费率一般为2%到8%。比如,石油公司如欲到尼日利亚勘探开采石油,应交纳矿业特许权固定费、土地特许权费、利润直接费等,为总价值的12.5%。在英国,石油公司因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向政府交纳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为毛收入的12.5%。这一税种确保了政府、国民能够享受资源收益。

  考虑到这一国际惯例,我们认为,政府应认真考虑对所有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开征“资源开采特许权费”,这笔收入归中央财政享有。收费可能导致资源价格上涨,政府应拿出其中一部分收入直补低收入群体。与此同时,仍然保留资源税这一地方税种,并大幅度提高税率。原因在于,矿产资源多集中于中西部发达地区,提高资源税税率可以增加当地民众分享资源收益的比例。本次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则是在此基础上,让国民享受更多石油企业收益的另一种途径。在英国,政府对开采石油的公司利润征收75%的石油收益税,石油特别收益金与此有点类似,但要温和很多。

  总之,资源既然属于国家,那么国家就该获得资源收入,并通过健全的财政安排,把这些收益真正用于国民的福利和发展。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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