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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内遭抢 邮局赔偿6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9:45 南方新闻网

  储蓄所内遭抢邮局赔偿60%

  当事人损失37000余元,法院判其疏于防范自担40%

  本报讯(记者周贵明)邮政储蓄所内办理业务时,被歹徒抢走三万多元现金,歹徒当场逃走。储户为此状告邮局要求赔偿,并于昨日接到荔湾区法院判决,邮局未尽到合理限度

内安全保障义务,赔偿60%损失;储户疏于防范也存在过错,自担40%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6月5日下午15时55分,市民王小姐到广州市邮政局芳村大道东支局储蓄所,办理汇款业务。由于邮局的工作人员不在岗位,王小姐左手半举现金37510元等待。其间一男子先后三次靠近王小姐身边,均未被察觉。3时58分该男子突然将王小姐手中的钱夺走,并迅速逃出营业大厅,搭乘一摩托车逃离。

  事发时,邮局当值保安员只有一人,其正在邮政服务区内的收发包裹处,当听到王小姐的叫喊声后,也随即追出大门,但未能追到抢匪。该案件虽已报警,但警方也未能将抢匪抓获。

  法院认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负有确保客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广州市邮政局芳村大道东支局虽设置了电视监控系统,但无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保护设施,事发时由于保安并没有在现场,无人负责储蓄业务服务区的保安事务。抢匪因此有机会得逞,并迅速逃脱。邮局错过了抓获抢匪、挽回损失的时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书指出,王小姐携带较大数额的现金,明知有一定的风险,但疏于防范,以致被抢,也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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