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公安副局长沦为“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0: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据《潇湘晨报》报道,湖南省新化县以刘俊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97名被告人正在受审之时,该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已依法被惩处。记者昨日从娄底有关方面获悉,因牵涉该涉黑组织案而被揪出的新化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伍福全,刑侦大队原大队长易俊清、原副大队长曾维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徇私枉法罪,并于3月17日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副局长答应“尽量帮忙”

  时间回溯至1998年7月。娄星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8年7月3日,刘俊勇、廖翔(又名廖武华)、陈历光、陆月恒(均系“6·30”案被告人)等11人抢劫了江西省丰城市人漆国明、吕彬清等人财物约8万元。同月13日,漆国明到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9月26日,新化县公安局决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由曾维洪组织指挥破案。同日,曾维洪等办案干警将涉案人员廖翔抓获,后被监视居住于上梅中队。廖翔被抓后,伍志南(伍福全堂侄,“6·30”案被告人)带刘俊勇、刘艳姣(廖翔之妻)到伍福全家,请求对廖翔予以关照,伍福全答复“我能帮忙的尽量帮忙”。

  亲自过问要求从轻处理

  11月3日,涉案人员伍宏被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监视居住在上梅中队。几天后,伍福全到易俊清办公室对易说:“廖翔、伍宏等人的案件是一个黑吃黑的案件,你们刑侦大队把钱追回作为办案经费,对那些人的处理要从轻。”易俊清表示同意。

  11月12日,伍志南代刘俊勇退赃1.2万元,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刘俊勇未作任何处理。11月14日,刘艳姣为廖翔退赃1.4万元,易俊清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廖翔放回家。1998年11月16日,伍福全在办案单位、法制部门未签署意见的情况下,批准了对伍宏的解除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11月18日,易俊清安排办案干警呈报并经伍福全签字批准,办理了对廖翔的解除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手续。

  大队长副大队长一同“下水”

  1998年12月底前后的一天下午,曾维洪带领一中队的干警将涉案人员陈历光抓获。当天,新化县人事局干部股股长陈再新和田瑛(陈历光之妻)即赶到刑侦大队找曾维洪说情。次日又打电话给易俊清,要求关照一下,对陈历光从轻处理。当天,曾维洪在收到田瑛交来的3000元后,就将陈历光放了。

  12月16日,曾维洪带人将涉案人员陆月恒抓获归案,陆月恒如实供述了有关犯罪事实。曾维洪决定将陆月恒关在上梅中队,几天后,曾维洪在中队办公室对办案人员说:“陆月恒家里的人答应退赃,我跟易大队长和局领导汇报了,他们同意对陆月恒作退赃处理。”后收到了陆月恒所交的1.4万元,就将陆放了。

  1998年底,曾维洪安排办案干警将该案所追赃款共7.6万元交刑侦大队,刑侦大队将其中4.2万元上缴新化县财政。此后,曾维洪等办案干警没有继续侦查此事,易俊清也未再安排继续侦查此案,致使刘俊勇、廖翔等人实际脱离了司法机关侦控,没有受到追诉而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