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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告完牙防组再告卫生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0: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原告认为:作为卫生部正式设立的组织,如果全国牙防组在诉讼中不能成为当事人,应该由国家卫生部自己作为诉讼当事人,全国牙防组的违法责任,卫生部应该共同承担。

  本报北京讯(记者赵琳琳通讯员陈新、伊莉)备受关注的全国牙防组涉嫌违法认证欺诈消费者案件昨日又有新进展,曾将全国牙防组告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法学博士李刚昨日告诉本报记者,他已经将卫生部追加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由

卫生部共同来承担全国牙防组的违法责任,案件目前已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而全国牙防组此前曾因非法认证牙膏被认为“忽悠”了13亿人。

  牙防组认证标志过期引发质疑

  2005年9月16日,李刚在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设立的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购买了一盒口香糖,这是一盒由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李刚很快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过有效期。

  此后,李刚对“全国牙防组”调查后惊讶地发现,被众多牙膏厂家冠以“权威部门”而在各类广告中频频出现的全国牙防组,居然是个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资质的组织,它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于非法行为,而全国牙防组也被指“忽悠”了13亿人。

  李刚随后将全国牙防组、乐天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法院确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是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和全国牙防组停止虚假宣传,消除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物上的认证标志;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该口香糖,并赔偿原告17.8元购物款。

  案件首先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随后,法院认为全国牙防组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驳回了他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转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此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两个问题是,为什么全国牙防组不能当被告?如果全国牙防组产生了民事违法行为,谁应当为它承担责任?

  卫生部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本报记者昨日联系上中国公益诉讼网主编李刚,他告诉本报记者,由于牙防组没有办理过社团的登记手续,但是又是卫生部正式成立的组织,因此,卫生部应该成为案件的追加被告。

  本报记者在李刚所主编的中国公益诉讼网上看到,他说,2005年10月18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曾经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出具一纸便函,称“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法院据此判定全国牙防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过,同样是这份《意见》中也规定了,当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李刚告诉本报记者,也就是说,作为卫生部正式设立的组织,如果全国牙防组在诉讼中不能成为当事人,应该由国家卫生部自己作为诉讼当事人,全国牙防组的违法责任,卫生部应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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