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律师如何以正义的方式“在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0: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4月11日《中国青年报》载,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开展的“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从去年4月开始,在北京海淀区、河南焦作市、甘肃白银市的382名犯罪嫌疑人中展开。与犯罪嫌疑人的选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三地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并不欢迎。

  与犯罪嫌疑人的选择“一致”,对于“项目”的推行而言,我以为除了程序设计更

加周密外,是基本可以不去过多考虑侦查人员是否欢迎的。何以这么说?因为“律师在场”更是犯罪嫌疑人应有之权利,而非侦查手段之选择。“律师在场”必然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因为相对于侦查机关的强大优势而言,律师在场可以形成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制衡,可以扼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证词。而就一项权利的生成而言,“律师在场权”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埃内斯托·米兰达控告亚利桑那州警方的一个案例,俗称“米兰达规则”。遂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如意大利诉讼法就规定:司法警察在初步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通知辩护律师在场,否则,讯问所得的陈述笔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显然,正是出于这样一种目的,像主持此项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所说的那样,我们希望三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能有所体现。但与此同时,我却很难理解樊崇义所说“但鉴于律师在场制度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先在无期徒刑以上的大案、要案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中要求律师在场”这句话。事实很明显,权力的最大特征在于它的公平性,否则就可能成为一种特权。更何况,我们显然不会认为,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以及非职务犯罪案件,就不存在遭受不正当刑讯手段的可能。

  很显然,“项目”是一项旨在为我国侦查讯问方式改革提供实证依据的试验。不论对于一项试验而言,还是对于“律师在场权”的落实而言,都需要既警惕它沦落成为某种形式的特权,又警惕它成为某种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一言以蔽之,就是律师如何以正义的方式“在场”。□杨耕身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