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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相撞人也担责 银川开出首张行人担责认定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0:54 新华网

  新华网银川4月12日电(刘建华)相对于非机动车而言,行人属弱势群体,但非机动车主人王某没想到,自己骑电动自行车和一行人相撞,受伤的却是自己,不但腿骨骨折,电动自行车也局部损坏。4月11日,银川市交警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作出了王某和行人承担此事故同等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3月29日上午8时30分许,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沿永丰路左侧由北向南行驶

至尚勇小区南侧路段时,遇秦某沿此路段由西向东跑步横穿马路,电动自行车与秦某腿部发生碰撞,骑车人王某和电动自行车一同摔倒,致王某右腿骨折,电动自行车局部受损。目前,王某已花去治疗费6000余元。

  鉴于非机动车骑车人王某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及“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之规定,而行人秦某未能遵守“行人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交警部门作出王某和秦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据悉,这在银川市非机动车事故中,认定行人承担责任尚属首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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