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维护经营秩序 市国税不予办理六类出口企业出口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1:08 大华网

  本报讯(记者李凯)记者获悉,为维护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有以下6种情况之一的,市国税部门将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这6种情况分别是: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中等出口退 免 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 提供

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 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门,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 或协议 的。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中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 ;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市国税部门强调,出口企业凡出现以上情况之一并申报退 免. 税的,—经发观,该业务已退 免 税款予以追回,未退 免 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市国税部门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按规定处以罚款,停止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郑宇晖、蔡英)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