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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就近入学”案二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1:28 信息时报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件进程:二审开庭

  审理法院:广州中院案情

  关键词:再告“就近入学”

  时报讯(记者李朝涛实习生吴瑕)近在咫尺的小学,年幼的小杰只能望而却步,到离家近三公里的小学上学,其父母不忍心孩子长途跋涉,又在只离家一个路口的小学缴纳6000元择校费,免去了孩子的奔波之苦,事后将当地教育局诉至法院。昨日上午,在经历一审败诉后,这宗引起广泛关注的官司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官司由来

  为就近入学状告教育局

  据了解:小杰家住荔湾区十八甫南路,属于清平社区,离其家步行4分钟就有冼基东小学。2004年6月,小杰到了入学年龄,但区教育局通知其父母,让小杰到较远的珠玑路小学注册入学。因要跨5条街道,步行近20分钟,其父母感到甚不方便,加上担心孩子路上安全问题,便缴纳了6000元赞助费,将儿子调回就近的冼基东小学。

  去年11月24日,黄先生代理儿子将荔湾区教育局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就近派位,并赔偿6000元择校费。荔湾法院判决其败诉后,黄先生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来的请求。

  庭审激辩

  有无违背就近入学原则

  昨日二审中,黄先生这方称,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2004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规定: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而荔湾区法院将两条规定合并起来称“广州市教育局规定就近入学的范围原则上在学生居住地3公里以内”,那么3公里以内有几所学校,是不是按照区法院的说法就不用就近入学了呢?冼基东小学与他家只是隔着一个路口,教育局却将其儿子安排到接近三公里的珠玑路小学,明显违背了就近入学的原则。

  此外,一审判决书上说“原告父亲向荔湾政府捐赠6000元作为教育事业办学经费”,原告代理人坚决否认。他称,这绝对不是自愿的,缴纳6000元是受区教育局相对就近派位所迫,用于购买新的注册通知书的。

  荔湾区教育局则辩称,就近入学是相对就近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而不是在3公里以内最近入学,只要在3公里以内入学,即符合就近入学规定。安排原告到珠玑路小学就读,是统筹安排的结果,这一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城市里人口有密有疏,只能根据生源情况和教育资源状况通过统筹分配安排就读,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学生。

  此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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