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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警惕预售房抵押三大“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3:58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4月12日电(记者 邓华宁)记者日前了解到,南京市“金榜百合果园”二期的开发商非法抵押该楼盘,致使该楼盘19栋、20栋的20套住宅自2005年底交付后,业主至今无法办理登记备案和办理产权证。

  目前,我国商品房买卖基本采用的是商品房预售方式,购房人所担负的风险很大,尽管购房人在购房签约时非常谨慎,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房地产专业知识,加上信息不对

称,经常落入不诚信开发企业设置的陷阱中,无法自拔。

  南京市房产局商品房市场科科长方雪琴告诉记者,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常常设置三种陷阱,消费者一定要警惕。

  陷阱一,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状况下,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且该房屋的权利瑕疵也不在合同中注明,目的是打消购房人的顾虑,顺利收取定金和首付款。

  陷阱二,开发商在建设项目土地被抵押的状况下,在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为了顺利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往往不为购房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陷阱三,开发商在不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也不告知购房人抵押的事实,将已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销售给购房人,在签订契约收取房款后,长期不为购房者办理登记备案(被设定抵押的房屋无法办理登记备案)。

  因此,为防范购房风险,购房人在签约前,须查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土地设定抵押的,许可证上备注栏内均加以备注。而若是在建工程被抵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也会加盖抵押章。对土地设定抵押的房屋,购房人在签约时,要求开发商将土地抵押权利瑕疵在合同中注明,并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敦促开发商按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防止开发商在将土地抵押转成在建工程抵押时将已售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对已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购房人在签订房屋认购书后,待开发商办理了抵押注销手续后,方与开发商签订契约,在办理了登记备案后,方可支付首付款或房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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