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医疗事故也可得赔偿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4:00 生活报 |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市民李某因患有胆囊炎并胆管梗阻,在某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李某身体状况逐渐好转,但体温尚未稳定,院方因为病人多、床位紧,就安排其出院。两天后,李某的病情开始恶化,并再次住院手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学会鉴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请问,此种情况下,李某的父母可否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答:医院在李某第一次手术后,仅在病情好转却并未稳定的情况下,就仓促安排李某出院,使其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治疗,医院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在这里要提醒读者:打医疗官司时,除医疗事故赔偿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两个案由。在不构成医疗事故时,选择后两个案由,只要院方有过错,患方就可以要求赔偿。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