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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容忍错抓还是容忍错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15:35 国际在线

  作者:毛飞

  中国政法大学开展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以及现行常规讯问四种讯问方式中,犯罪嫌疑人首选“律师在场”,而多数警察则对“律师在场”表示不欢迎。(4月11日《中国青年报》)

  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律师在场”是律师在场权的表现形式。律师在场权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权利的衍生品,律师在场制度是确保律师在场权具体落实的特定制度安排。在许多不同法制传统的国家,律师在场权都得到了广泛认同,律师在场制度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对实现程序正义、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身为执法者的警察而言,律师在场制度是枷锁和障碍。在侦查阶段,律师一旦“在场”,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形成的很多行之有效的“传统办法”将“不再好用”,势必给调查取证、案件侦破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在缺乏新型侦查工具和技术的情况下,破案指标重压之下的警察对律师在场制度不可能有好感。

  欢迎还是不欢迎“律师在场”,立法机关的态度始终是模糊的。尽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但并没有赋予律师充分的介入权利。在本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中,“律师在场”写入法律的概率更是微乎其微。显然,立法者与执法者心有灵犀,都十分担心对警察权的约束会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效率——虽然法学家们试图证明,实行律师在场制度同样有益于警察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于法;但是,任何以保护犯罪嫌疑人为主旨的制度安排必然束缚执法者的手脚,扩大“错放”的可能性。

  然而,“律师在场”有“错放”的风险,“律师不在场”更有“错抓”的风险。对于公众来说,律师在场制度是一颗“定心丸”。虽然我们极度渴望将所有的罪犯都投入监狱,虽然我们极度讨厌那些为巧舌如簧的“魔鬼代言人”,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约束的警察权面前,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能成为“佘祥林”。封闭阴暗的审讯室往往就是制造冤案的厂房。律师在场制度恰是防范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良方,是约束警察权、有效保护被讯问人利益的屏障。这样的制度安排如同一缕阳光,恰好祛除审讯室里的阴霾黑暗,消除我们心头对权力的深深恐惧。

  立法者们在欢迎还是不欢迎“律师在场”的问题上态度暧昧,源于他们在“宁愿错抓”还是“宁愿错放”之间的摇摆不定。当然,推行律师在场制度的未来是高度不确定的,谁也无法预料将有多少真正的罪犯将因为“律师在场”而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在不确定的未来之上还有一个不可动摇的硬道理——无辜者的权利、自由乃至生命永远不应该成为执行法律、打击犯罪的代价。“宁可错抓,不可错放”,这似乎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通行理念。

  执法者不愿意被套上枷锁,而公众更不愿意生活在对于权力的深深恐惧之下。容忍错抓还是容忍错放?给执法者套上枷锁,还是为公众开出“定心丸”?立法者们必须尽快做出抉择。

  

  审稿:刘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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