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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亟待破解“五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5:3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知识产权保护亟待破解“五难”

  

知识产权保护亟待破解“五难”

  

知识产权保护亟待破解“五难”

  

知识产权保护亟待破解“五难”

  

知识产权保护亟待破解“五难”
核心提示

  目前,日本企业欲抢注我国“四大名著”商标,再次引起了国人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极大关注。事实证明:一个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是一个没有前途的企业,一个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是一个没有前途的国家。前不久,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然而,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还有不少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亟待解决。

  界定权利难

  案例:

  2005年,戏剧剧本作者张兴、张石与黄河音像出版社、某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二原告认为黄河音像出版社未经其同意,将根据他们创作的戏剧剧本演出的一出戏剧制作成音像制品发行,并私自许可某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中播放,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二单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二原告在本案中享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难度很大。因为戏剧剧本最终走上舞台,制作成音像制品,经过了多个环节和多人的劳动,这种劳动是智力活动和体力劳动的结合,最终形成的著作权应由所有参与其中的多人分享。但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并无实际分割的可能性。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多种因素,作出了二原告享有部分权利的判决。

  观点:

  在我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因为,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般是单一的,如专利权人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所享有的专利权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可明确。然而,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文化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权利人多层次、多元化趋势有所上升,这给具体权利的确定带来了困难。如用植物新品种使用权出资入股如何确定权利人权利、怎样确定博客文章的著作权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解决,会直接影响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建议:

  立法机关应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状况,不断完善和制定有关法律,构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权利人应强化权利意识,要通过合同约定的细化明确各自的权利内容,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为法院提供合法的确权依据。

  确认侵权难

  案例:

  我省某工艺美术公司将自行设计制作的卡通狗图案在公司产品上使用,并经过申请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后来,该公司发现某儿童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使用了该卡通狗图案。2005年,该工艺美术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食品公司告上法庭;儿童食品公司则以享有注册商标权抗辩。今年3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两公司分别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均为依法授权,权利发生冲突的原因是重复授权。最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判定某儿童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卡通狗注册商标。

  观点:

  目前,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授权行为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同当事人的相同或者类似的申请分别被授权的情况普遍存在,导致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权利交叉、重叠,造成权利人行使权利难、维权难,也给法院保护合法知识产权带来困难。由于双方均有合法授权,到底认定哪一方侵权比较困难。并且,通过诉讼解决上述权利冲突,既有损当事人利益,又浪费诉讼资源。因为,这种权利冲突完全是目前的相关制度和人为造成的。

  建议:

  国家整合统一知识产权授权和管理机关的职能。即使在短期内难以做到这一点,相关部门也应做到信息共享、统一授权标准,消除重复授权的现象,以避免不当授权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调查取证难

  案例:

  前不久,我省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发现,某科技开发公司在其研究开发工作中使用的软件程序与自己新近投放市场的软件程序完全一样,而自己并没有向科技开发公司出售这种软件程序。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由此确信科技开发公司使用的软件程序是盗版的侵权产品,遂将其告上法庭。然而,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到科技开发公司取证时受到了阻挠,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只好以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寻求保护。法院也只能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的仅有证据确认了有关事实,作出了相应判决。

  观点:

  像这种明知被侵权,却无法取得有关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上一些地方、部门出于私利对侵权行为进行袒护,加剧了知识产权诉讼取证的难度。同时,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在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建议:

  解决这种现状,首先应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止地方和部门保护行为。其次,权利人应采取多种合法、有效的取证方式,尽可能多地收集被侵权的事实证据。同时,法院也应积极主动调查取证,不应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挽回损失难

  案例: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高科)是一家知名企业,近年来,该公司培养了一大批电子行业的技术人才,并研发出了一种尖端技术,投入生产使用后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不久后,公司参与研发的部分技术人员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他们复制了该技术的主要资料,并携带部分设备不辞而别,以该技术入股与他人合资成立公司,生产与思达高科相同的产品,并向其他公司出让技术获取利益。2005年,思达高科发现后,以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将出走技术人员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思达高科没有对有关技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造成部分技术人员轻易盗取技术。尽管法院最后支持了思达高科的诉讼请求,但已被泄露的技术再也无法为该公司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了。

  观点:

  知识产权权利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而这种意识的缺位在我们的许多企业中都存在,不少企业往往是在利益受损后后悔不已。

  建议:

  相关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要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要从细节入手,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切实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别再因为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使企业遭受损失甚至破产倒闭。

  打击侵权难

  案例:

  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研制开发了工艺玻璃造型近百种,其中60多种已获得专利权,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为保护公司专利权,他们组织了十多人的队伍,专门从事打击专利侵权工作。他们对发现的侵权行为或诉至法院、或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截至今年3月底,该公司因保护自己的专利权而提起的诉讼已达近百起,但是,侵犯该公司专利权的行为非但没有销声匿迹,反而有蔓延之势,这让该公司大伤脑筋。

  观点:

  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遇到的这种尴尬局面并非个别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侵权者法律观念淡漠,投机取巧思想严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不能适应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分工、协调存在缺陷,影响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等等。

  建议: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要真正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仅让侵权者得不到好处,还要让侵权者倾家荡产。另外,我国《刑法》规定有侵犯知识产权罪,有关职能部门、执法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要加强沟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总之,在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如何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仅关系到我国自主创新产业的生存与发展,也事关中华民族的兴衰与存亡。⑤8

  (请图片作者与本报联系)

  □本报记者李东红本报通讯员王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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