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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禁止企业管理风景名胜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8:18 法制日报

  本报福州4月12日电 记者郭宏鹏 见习记者朱宁宁 今天记者从福建省建设厅获悉,《福建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大纲)》近日通过了专家评审,确定该省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的四项原则:国家所有、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社会监督,划定经营权转让底线。

  “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有任何削弱,更不能做任何转移”。这是与会专家的共识。专家们认为,今后在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的转让方式中,有四条禁线不能突破:风

景名胜区不能交给企业管理;绝不能在核心景区推行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权转让;对已经开发、成熟的景点以及其他重要的景点,不允许转让经营权;风景名胜区的大门票不能让公司垄断或者捆绑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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