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19人贿赂 原葫芦岛副书记李春枝被判十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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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9:37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4月13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辽宁省葫芦岛市市委原副书记李春枝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李春枝于2000年秋季至2005年春节前,利用其担任葫芦岛市市委委员、常委,负责组织工作及任葫芦岛市市委副书记,分管组织、统战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协助他人负责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共收受他 人贿赂款人民币95.5万元、美元3.7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扣押。据查,被告人李春枝先后收受19人的贿赂,他们大部分都是为晋职或工作调动而找到李春枝。葫芦岛市某乡原党委书记李某被调离原职后,请求李春枝在其任杨家仗子开发区副主任一职上予以关照,李春枝收受李某2万美元。葫芦岛市某镇党委书记张某请求李春枝在其任连山区区委组织部长一职上予以关照,李春枝收受张某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李春枝表示服判。(王贵廷 刘宝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