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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律师在场”成本大收益更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0:29 云网

  律师是否应当介入刑事侦查阶段,以便监督侦查讯问的合法性、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支持和反对的倾向呈现出较明显的职业分野,法学界和律师界多数支持“律师在场”,而负责刑事侦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多数不支持“律师在场”(4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影响负责刑事侦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态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观念问题。

  在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存有按“老办法”行事的心理,而不思改变观念和创新工作方法。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不少传统做法在“人治”条件下可能是行之有效的,而在法治条件下则未必能继续灵验。如果设置摄像头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很多现有的办法就不好再用,要想不影响讯问效果,就只能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况且,在现行的侦查讯问模式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完全在封闭状态下进行,很多时候没有令人信服的有效手段证明讯问是以合法、妥当的方式进行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并指责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就会面临自我难以证明的被动局面。这种程序缺陷既可能破坏司法公正,也会损害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信用。因此,应当建立一种具有公信力的监督、证明机制,以确保刑事侦查的合法性、可靠性。这也有利于减轻侦查机关的道义负担。而侦查讯问时,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上述目的的实现。

  当然,反对“律师在场”的理由也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首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使用,录音录像的成本不断降低,运用高科技手段可以保证整个讯问过程的再现,能够确保客观、真实、可靠,也可能不必对长期实行的侦查讯问模式进行大幅度改变。其次,建立“律师在场”制度的成本相对较高,法律关系较复杂,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以及可能出现的“串供”问题,难免会让侦查人员有所顾虑。再次,现实中出现的一些刑事侦查阶段的非法行为,其背景往往十分复杂,甚至包含权力干预司法的因素,并不一定是“律师在场”能够解决的,在某些情况下,介入刑事侦查的律师本人也存在很大安全风险,加之有法不依的问题尚未解决,即使立法确立“律师在场”制度,实施情况也有待验证。

  与此同时,我们更应当看到,时代在变,不符合时代趋势的那些“考核体系”和“硬指标”也必须改变。不顾刑事侦查客观规律,一味凭个别领导主观意愿和所谓“社会需要”办事的“限期破案”,也应当退出历史舞台了。改革就意味着重新摸索新办法,意味着挑战和风险,短时间内可能确实难以适应,甚至需要付出代价,但这是必须走的路。这就好比体育比赛中无障碍的“百米赛跑”和有障碍的“一百一十米跨栏跑”,“百米赛跑”固然速度快,但实际生活中并没有那么理想的平坦跑道,在法治时代,我们更需要符合规则的、高超的“跨栏跑”

  技术,而不是单纯的速度。

  □陈欣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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