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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莫名坠楼 雇主应负何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0: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文/记者毕征通讯员穗法宣

  两年前,广州市梅花路某高层住宅发生一起坠楼命案。死者系一中年妇女,人称“桂姨”,生前在21楼某住户家中做保姆。死者家属事后将雇主夫妇告上法庭并索赔24万元。公安机关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究竟是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死者“失足坠楼”还是“被炒鱿鱼饮恨自杀”,仍是一个谜。

  保姆在家中离奇死亡,其雇主又该负何责任?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不尽一致:一审法院认为,死者家属不能提出死者是因工作时不慎坠楼的证据,故应适用“公平原则”,雇主只须适当“补偿”3万元;二审法院则于日前终审认定,既然雇主不能证明死者系“跳楼自杀”,就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10.08万元。

  坠楼疑云:保姆坠楼,是失足还是自杀没有结论

  且看公安机关对雇主的询问笔录:

  刘先生:桂姨到我家后,我告诉她,先试用两三个月,每月工资500元,包吃包住。她每天负责搞卫生、煮饭和带小孩。一直做到前两天,老婆觉得她不适合当我家保姆。今天早上七点多,我直接告诉桂姨,准备不请她了。桂姨听了说:“现在回家乡,很没面子。”并说:“我没有做错什么。”我说:“你没有做错,但我们觉得你不适合我家。”桂姨回到她住的小房间里,我劝了一会,桂姨说:“那你先出去,让我换衣服。”我于是退出房间,桂姨把门关上,没有反锁。这时我老婆正想带着小孩下去,刚打开大门,我听见小房间里面传来“啊”一声,然后“砰”一声,我马上意识到,可能是保姆跳楼了……

  现场的情况是,死者生前居住的房间外边有一阳台,该阳台没有安装防盗网,而是安装了推拉折叠玻璃窗,死者正是从该阳台坠落。三位邻居则表示,事发时,在家里能听到桂姨惨烈的喊叫声。2004年9月22日,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桂姨系因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全身多发性骨折和心、肺、肝、脾多脏器破裂死亡。9月30日,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没有犯罪行为,遂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至于桂姨是因工作时失足坠楼还是自杀死亡,公安机关并没有作出结论。

  二审判决:推定是失足坠楼,雇员受伤害雇主要负责

  桂姨的家人将雇主起诉至原东山区法院,索赔24.3万元。一审认为,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因没有证据,法院不予认定“雇主夫妇对桂姨之死亡负有过错责任”。鉴于死者是在雇佣期间死亡,故本案适用公平原则,于是判决雇主“补偿”3万元给死者家属。桂姨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在雇主不能举证证实桂姨跳楼自杀的情况下,应认定桂姨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中坠楼身亡的。根据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工的劳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广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冬梅法官分析此案时指出,“死者在雇主家中阳台坠楼身亡时间正值工作期间,而且身亡地点也是死者的工作范围,死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从事高楼阳台周围的清洁工作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其死亡与从事雇佣活动的危险性密切相关。虽然雇主夫妇辩称桂姨此时已被辞退,但其认为桂姨是觉得没面子而跳楼自杀的解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就桂姨是否自杀作出结论。因此,二审法院推定,死者系失足坠楼。”

  陈冬梅继而指出:“若雇主能证明死者确是自杀,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为这种损害后果是被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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