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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法手段整治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1: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拱北昌盛花园、新市花园两个作为整治违法建筑与违法装修工作的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对于两个小区近60户仍未能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住户,我们在下一阶段将报请相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的手段。”11日,珠海市香洲区城管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4月12日《珠江晚报》)

  整治违法行为,有时候确实需要相应的强硬手段。然而,香洲区城管局以停水停电

的手段来整治违法建筑与违法装修的举措,既不合情理,更涉嫌违法。

  其一,一切执法的前提应是程序合法。水电是一种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管理,是否该停电停水得分别由这两家管理单位根据他们与用户达成的服务合同或法律法规来进行。城管局凭什么停60户业主的水电?

  其二,根据《电力法》,电业局中断供电前应事先通知用户,用户逾期30日未交付电费,电业局经催交仍未交的,才可停止供电。同样,对逾期1个月不交水费的用户,由自来水公司发出催交通知书,发出通知书30日内仍不交的,自来水公司有权停止供水。这是《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的。如果60户业主未拖欠水电费,凭啥就断了他们的水电?

  我相信,按照一些地方所谓联合执法的老办法,香洲区城管局想对60户业主实施停水停电的强制举措还真不是一件难事,但我以为,无论出于怎样正当的理由和执法动机,任何以一种违法手段来整治另一种违法行为的做法都是十分荒唐的,也是应被禁止的,因为它有悖于我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大政方针。□李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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