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摔坏宾馆电视要按宾馆标价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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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1:40 信息时报 |
小叶维权 yejing@xxsb.com 市民李某不久前带着一家人去某风景区旅游,当晚入住该景区的宾馆,李某的儿子不慎将宾馆的电视机撞翻在地,该宾馆的负责人要求李某赔偿损失2000元,可是李某表示这 台电视目前的市场价不过800元,现在要赔偿2000元,似乎有欠公平?李某表示自己的儿子当时不小心碰倒了宾馆的电视机柜,导致21英寸的长虹电视机从柜子上滑落在地上损坏。第二天李某将此事告诉了宾馆的负责人,经理找到李某要求一次性赔偿2000元,其理由是该宾馆的《旅客须知》(1998年制定的)上已经写明“损害电视机,赔偿2000元”的字样。但是李某认为,虽然是自己儿子不小心将电视机弄坏在先,但是目前该全新电视的售价也不过在800元,而且从其购买日期算起已经有7年历史了,如果算上折旧,这台电视根本值不了多少钱。但是不论怎样是自己监管不力,导致儿子损坏了酒店的电视机,他愿意购买一台同品牌相同大小的电视机给该酒店作为赔偿。 但是宾馆的负责人表示不能接受,他表示既然李某入住了宾馆,就是与宾馆之间形成了消费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收到《消法》的约束。李某的儿子摔坏了宾馆的电视机,做为监护人的李某理所当然应该按照《旅客须知》进行赔偿。宾馆认为李某在入住前没有对旅客须知上的条例做出异议,就是表示其同意,那么李某就应给宾馆赔偿2000元。双方就此事闹得不可开交,无奈之下李某将此事投诉到广州市消委会。经调解,李某最后给宾馆赔偿了500元,双方表示满意。时报记者叶静通讯员陈才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