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拖欠工资应按日计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1:50 南方日报

  讨薪10年变成“法律专家”,普通市民郭五洲向全国人大提交立法建议——

  “拖欠工资应按日计罚”

  见习记者黄超

  3月20日至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这对走过10年坎坷讨薪路的郭五洲来说无疑又是一线希望。

  虽然法院作过裁决,但赔偿标准是适用国务院部门规章还是特区条例?前者规定除补发拖欠工资外,还必须按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加发经济补偿金;而后者的标准为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1%赔偿。如果按照特区条例,郭五洲所能获得的赔偿已由当初的万余元增至近70万元。

  郭五洲当然坚持后者,但没想到坚持的后果是长达10年的马拉松讨薪。其间,夫妻分道扬镳、在全国首次以党员身份求助党组织讨薪、自己也变成了“法律专家”,这多少有点悲情的味道。

  郭五洲表示,自己的案子早已过了法定的追溯期,向全国人大提交立法建议只是“为了保证公民合法的劳动权”。这种兼济天下的情怀亦可看做公民精神的积极表达。

  银行——邮局——网吧——家,郭五洲常常是按照这样的轨迹生活。身上只有20多元钱了,寄特快专递都不够,他还是像往常那样找个朋友转账给他点钱。然后到邮局,思来想去,离4月20日还早,就寄了一封挂号信。信封上工工整整地写着:北京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收。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本月20日。从知道这个消息开始,他就一直没有闲下来。“我寄了以后才发现没有把《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也附加一份进去,时间太久了,他们可能不太容易找到”,郭五洲担心。

  回到家,他拿出小提琴,清澈的乐音从琴弦上流淌出来,溢满了整个小屋。每当心情烦躁的时候,小提琴就是他最亲密的朋友,音乐就是他最好的安慰剂。

  万余元欠薪引发10年追讨

  他的故事开始于公司的一场人事调动。

  1994年3月,任职于深圳市建筑设备材料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郭五洲被派往海南省儋州市筹建海南石场。1995年3月,他被调回深圳并免去了海南石场厂长的职务。

  但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共计9个月的工资他没有领取,到海南接手的新厂长告诉他回总公司方能补发。不久之后,总公司作出了只补发基本生活费的决定,原因是对海南石场进行的内部审查结果显示——巨亏40多万元。

  郭五洲对此强烈不满,多次找公司领导和上访之后,2000年7月19日,总公司作出处理:按1994年6月时的工资额1331元为基数,计发1994年7月至10月4个月的工资5324元;按部门正职工资额2653元为基数,计发1994年11月至1995年3月5个月工资13265元;计发1995年春节加餐费500元,扣除房租、电费、社保费以及房屋月供,实际计发15268.5元。

  2000年2月,总公司单方面解除和郭五洲的劳动合同,9月18日,郭五洲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除了请求补发所欠工资和支付赔偿金外,还要求判定199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恢复在原单位的工作权利。

  次年1月21日,仲裁裁决驳回了郭五洲的申诉请求。裁决书称:申诉方身为海南石场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对单位的财务状况负有管理责任。因账目不清而导致欠薪情况无法查明,对此,申诉方负有责任。申诉方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奖金等,因无证据证明,本会不予支持。而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委员会亦没有支持。

  2001年2月,郭五洲将总公司告上法庭,8月8日,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总公司拖欠郭五洲工资的事实,判处总公司补发郭工资15268.5元,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25%的赔偿金3817.13元。

  冀望党组织索要每日1%的赔偿

  罗湖区法院的判决令郭五洲精神一振,但他对总公司支付25%赔偿金的裁定无法认同:“我被拖欠的工资是1994年到1995年的,而按照合同规定,拖欠工资应该从拖欠之日计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额的1%赔偿。”

  郭五洲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28日,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每日1%累计和一次性25%的补偿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每日1%的赔偿来源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该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凡超过规定日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部门责令该企业从规定发放工资日期的第六天起,每日按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一赔偿职工损失。而更早之前,1988年《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如果采用该条例,拖欠10余年,郭五洲的15268.5元已经增加到近70万元。

  25%来源于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对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特区条例不同的规定,应该遵循哪个条例呢?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石干章律师告诉记者:“特区条例应该优先适用。深圳拥有较大的市立法权,如果和部门规章有不一致时,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比较复杂。”

  长期从事劳动法研究的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梁硕南告诉记者:“现在都已经统一为25%,《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不再使用,统一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劳动部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为了这1%的权利,郭五洲几年来研读了30多部法律,并于2003年12月提请深圳中院再审。而中院直接驳回了再审的请求。

  其后,他有一天看电视,看到《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护条例》刚刚颁布。于是,他开始冀望党组织能够帮助党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他开始将求助之手伸向所在的罗湖区桂园街道委员会,请求街道党委发函询问深圳中院此案是否可以重审。

  桂园街道党委分别于2005年8月8日和11月11日向深圳中院发函,询问其请求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深圳中院口头答复此案已经结案,不予重审。

  求助市人大

  3月22日,天灰蒙蒙的,似乎要下雨,郭五洲匆匆跑回楼上。屋子里乱糟糟的,地上、沙发上、椅子上,堆积如小山的书本和衣物凌乱地丢着,就像一个废品回收站。他没有时间收拾,拿起雨伞塞进包里就冲了出去。

  他的目的地是深圳市民中心,这是深圳市人大开幕的第一天。前一天晚上,他刚刚借了100多元钱,用来复印他的立法建议示意图,收据他还好好地保存着。对于他而言,任何细微的东西都有可能成为证据。

  赶到的时候,大会已经开始了,他突然想起市公安局副局长今天会来,他又找到一位警察:“你们副局长今天来了,你帮我给他一份建议吧。”警察收下了并答应转交。

  会议总算结束了,他一眼瞅到了远远过来的陈应春副市长。“陈市长,陈市长……”他叫道。

  陈副市长停下了脚步,走了过来,他赶紧把自己的立法建议图递了上去。

  虽然已经过去20多天了,可是当天的每一幕他都记得清清楚楚。见到了市长,他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落了地。

  10多年了,他依然劲头十足,连他的前妻都说他已经变得“偏执”了。他却丝毫不在乎别人怎么说,从开始不懂法,到拼命学法,到提出立法建议,为了自己9个月的薪水,他已经跑遍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政府信访办、街道办……几乎只要有一丝希望的地方他都去过了。妻子和他离婚了,儿子无人看管,父母、妹妹、妹夫,很多人都劝过他了,可是他还是没有放弃的念头。

  这么多天过去了,没有任何音讯,郭五洲按捺不住又找到了市人大。工作人员告诉他,4月底才会转过来,先等等。

  “我提立法建议不是为了我自己。已经10多年了,即使能够如我所愿立法以日计罚,对我本身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法律是有追溯期的,我的早就过了。我郭五洲的这点品格是不容置疑的。为了保证公民合法的劳动权,我不会放弃。以前我是执法维权,现在我要立法维权。”郭五洲一谈起治欠薪就开始激动。

  “我回来之后就在论坛里发了帖子征求意见。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公民都应该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郭五洲总是句句不离自己的立法建议,“4月20日是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我会把网友意见收集整理,再连同《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一起再寄一份过去。”

  从“执法维权”到“立法维权”

  经历了10年讨薪之苦,郭五洲俨然成为了一位法律专家。

  罗湖区桂园街道法工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郭五洲很懂法律,我们如果说话不谨慎,他一眼就可以看出法律漏洞。”

  2005年底,郭五洲将眼光转到了立法层面,在此之前的仲裁、起诉被郭五洲称为“执法维权”,而此后他将其称作“立法维权”。

  “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解决更多人的问题。这不仅仅是关系到我个人利益的事情。其实现在很多企业不是‘欠’,而是‘拖’,一次性赔偿其实是在鼓励企业拖薪,因为拖一年和拖10年成本上没有差别。”

  郭五洲解释说:“我的立法建议是为了防止劳动仲裁、执法等部门某些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切实维护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

  对此,深圳广和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告诉记者:“这样的建议不太合理。如果这样规定,打工者拖得越久就对己越有利,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会阻碍仲裁部门、法院的办事效率。从长远看,是不利于问题解决的。”而同时,李律师也直言:“这个建议本身是有其合理的一些因素的,比如按照1%以日计罚。”

  对于按日1%计罚的建议,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刘子龙律师也认为“完全可行”。刘子龙指出,《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本意是保护弱势群体,但现在处理劳动纠纷程序设置过多,有的老板还会怂恿左右裁判拖延时间,“那些连饭都吃不起的人,这种拖法对他们是灾难性的,太不公正了。”刘子龙说,实际上现在法律界对劳动纠纷“一裁两审”的程序也多有诟病,认为这与立法本意不尽相符。“按日计罚”的建议如果被采纳,将进一步提高劳务工受保护的程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石干章律师也是在这一点上表示了自己的赞同:“从打工者角度看,按日1%计罚是个好方法。当然是否可行,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保证和国家法律的协调。国家法律在考虑到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投资者利益,这样打击了欠薪,加大了违法成本,但投资者有时由于某些客观原因造成欠薪,会造成其利益的损害。”

  郭五洲失业之后再也没有找过工作,也多次拒绝了街道办为其安排工作的好意,“我不能去工作。如果现在我去工作了,那按照现行法律,我就是自动中止了和原有公司的劳动关系,那我这么多年岂不白费了?”

  现在,他的希望就是市两会上递交的立法建议图和这次《劳动合同法》的重新制订。

  郭五洲的立法建议

  将拖薪划分为发生纠纷、调解、仲裁、诉讼申诉四个阶段,四个阶段分别赋予不同的违法成本:第一阶段,发生纠纷,劳资双方关系扭曲、权威失范,开始协商处理纠纷阶段,此阶段违法成本为拖欠工资额+资方按日1%的赔偿;第二阶段,调解阶段,违法成本=拖欠工资额+资方按日1%的赔偿+调节机关自调解之日起计1%的赔偿;第三、第四阶段依此类推。

  图:

  郭五洲和他的法律资料,历经10年讨薪,他现在已经精通法律。丁玎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