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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缴纳治安联防费告上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3:25 信息时报

  ●市民赖先生认为收费主体应为治安联防组织

  ●被告公安机关表示收费经物价部门核准是合法行政行为

  时报讯(记者魏丽娜)市民赖先生昨日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他认为依据相关法规,公安机关并非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并且其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实质是省、市物

价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因此公安机关的收费行为也属违法。公安机关反驳对方称,收费是依据物价部门核准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合法行政行为,同时指出公安机关实际上也是在执行一种代收行为,希望通过法院的审理判决,能够理清收取关系。该案昨日在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市民质疑治安联防费合法性

  赖先生的母亲居住在越秀区水荫路某小区,2005年12月10日,黄花岗派出所向其收取2005年治安联防费共48元,并开具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票据上盖着越秀区公安分局的公章。

  据了解,根据《关于治安联防收费问题的答复》(穗价‘1990’6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体等的治安联防费,统一由公安部门(或公安部门委托街道居委会)负责收取。

  这个由物价部门设立的以公安机关为收费主体的行政收费项目,赖先生依据相关法律对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原告指物价部门属越权设收费项目

  赖先生指出,依据省府‘1990’8号文《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治安联防组织的性质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并且治安联防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具有强制性,不得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省、市物价主管部门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赖先生以此认为,公安机关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实质是省、市物价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属违法行为。因此,公安机关收取费用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是违法行为。赖先生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机关收取治安联防费的行政行为,并返还违法收取的治安联防费48元。

  公安机关称依据许可合法行政

  越秀区公安分局代理人指出,依据《广州市关于治安联防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问题的复函》(穗价涵‘2003’74号)的相关规定,治安联防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且越秀区公安分局黄花岗派出所已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东05-09号),是合法的收费主体。

  代理人表示,治安联防费是经物价部门核准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机关以此收取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并且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将全部存入指定账号,上交财政部门,至于这笔费用如何支配,则无权干涉。

  代理人说,公安机关实际上也在执行一种代收行为,希望通过法院的审理判决,能够理清收取关系。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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