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赔偿封顶被告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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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3:33 信息时报 |
时报讯(记者闫晓光实习生吴瑕)价值12万余元的设备被物流公司“送错了人”了,由于没有投保,法院按照托运合同所约定的赔偿条款,判定物流公司只赔偿6200元。满肚子委屈的委托方,认为托运合同是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赔偿“封顶线”是霸王条款。 而记者调查发现,广州多数物流公司在客户未对货物投保的情况下,均有各自的“ 封顶线”!这是“霸王条款”还是合法约定,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12万货被送错只能获赔6200 广州市泓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泓某公司)称,去年7月22日,该公司委托广州市德某物流公司(下称德某公司)运送一批价值12万余元的监测管理设备到佛山市,收货人是某通信公司的潘某。可是直到10月底,泓某公司所指定的收货人潘某仍未收到该货物,经调查,这批货物已经被一个叫柯彬的人提走。泓某公司一怒之下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2.6万元。 没有谨慎地核对收货人姓名,德某公司也自知理亏,但辩称即使需要赔偿,也应按照约定进行。由于泓某公司没有投保,只能根据双方在托运货物时签订的《托运书》中规定的赔偿条款进行赔偿。该条款称:“未办理投保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本公司按照每1千克最高20元人民币赔偿”。 据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德某公司向泓某公司赔偿这批重量为310公斤的货物损失6200元。 是“霸王条款”还是合法约定 打赢了官司,可是泓某公司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明明是损失了价值12万的贵重设备,到头来只获得了6200元的赔偿,这里面的差距也太大了吧? 泓某公司认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采用《托运书》这种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这件事情上,德某公司的赔偿金额和货物价值不相当,“既当球员又当裁判”,显然有失公正,该格式条款更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而德某公司则认为,泓某公司既然没有选择投保,就应当与德某公司共同对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担责任,因此《托运书》的赔偿条款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也基于此作出判决。 记者调查 封顶普遍存在双方各有委屈 目前,广州市内不少物流公司在客户没有对货物投保的情况下,对于赔偿的数额都有自己的规定,大小不一。记者在调查时发现,广州某著名的跨国快递公司对于没有为自己的货物投保的客户,设定的赔偿金额为每公斤2.5美元起,100美元为限。而位于黄沙文具批发市场附近的一些小型货运快递公司,对于这类情况的赔偿额更是低到每公斤5元人民币。但是,无论赔多还是赔少,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绝对不会按照客户声明的物品价值全额赔偿,都有各自的“封顶线”。 对于这方面的规定,物流公司也有苦衷,他们告诉记者,有些托运人在托运时不投保,等到货物丢失或损坏时却漫天要价,物流公司这种赔偿条款的设定也只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客户则称,对此规定他们的感觉是无处伸冤:“贵重的物品如果被物流公司弄丢,到头来只肯按照‘内部条款’赔偿几百元,差价实在太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