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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矿难背后真实的退让与进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6:05 浙江在线

  “如果妇孺都不能幸免于矿难”,这是昨日本版“今日观察”的标题。比起其它更多的矿难,这样的追问尤显沉痛。——人类的情感,总是这样“优先地”倾注于那些更具悲剧意义的表象。是啊,本应停产整顿却违法生产,已是不能容忍,更何况,还违法使用女工下井呢,还有其背后“红顶官商”的事实呢!对于“4·6”矿难,这样一种递进式的追问的确可以让很多人出离愤怒。

  但在沉痛之余,我们必须更为明白的是,对于已然酿成的悲剧而言,它的主角是男是女,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生命的非正常消逝已经是最大的悲剧。因此我们加倍感知的一种悲哀,依然是法律或公权失守的事实。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底线,而公权的获得者也正是这个底线的守护者。当这个底线一经超越,悲剧的意义便不因其主角是何种身份而有所增减,甚至亦不因死于矿难的女工乃矿方家属的事实而有所增减。

  《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规都有明确条款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但冷水江矿难的发生,却并不肇始于法律及公权在维护女工权益方面的失守,只在于停产整顿期间的违法生产。而即使是对于更加关注女工下井的事实的人,又有谁会相信,当矿方在暴利的驱动下敢于违法开采的时候,会不敢使用女工下井?会在乎他们获得利润的“工具”是什么性别?事实上,历数任何一起起于“人祸”的矿难,我们何曾从矿主眼中看到“人”的影子?又何曾看到有“法”的影子?

  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据冷水江纪委介绍,东塘煤矿的矿老板苏育田的丈夫陈送长,系一名正科级国家干部,“在担任金竹山乡副乡长期间,主管过工业和安全生产”。陈送长在去年下半年全国统一进行的“清理纠正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或企业”中瞒报实情。——我们都还记得,去年8月30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出“撤资令”,要求凡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撤出投资,否则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我们已经很难猜想陈送长为何能够在瞒报真相、拒不撤资之后,既未被查出,又未受到任何处理。去年9月22日,亦即国家给出的公职人员从煤矿撤资的大限之日,面对内蒙古等地无一人撤资的窘状,本报评论员即发表文章指出,对于官煤勾结治理中的一种近乎父爱主义情绪的泛滥,注定使无人撤资成为一个命定的结局。正是在这种治理困境当中,终致形成了一个“制度避退,官煤挺进”的格局。冷水江“4·6”矿难,再次印证了这一判断。不过这一次,“官煤”不可遏制地酿成了一场灾难,并以9条生命作为写在法律与公权边上的悲怆注脚。

  君子可欺以方。但作为底线的法律,不应成为君子。所以,当我们更加吃惊于使用女工下井这样一些更具悲剧意义的事实,以为恶劣至此,以为是可忍孰不可忍之时,也恰恰暴露一直以来,我们——包括法律法规以及公权者——总是善良地希望,盗亦有道,即使是违法犯罪,也不应突破人伦的底线才好,不至于沦为非人才好,总希望他们能以人的名义给人类留一点点尊严。但事实证明,我们一再地失望了。面对那些疯狂攫取利润的矿主,我们如何能够寄希望于他们尚未泯灭的良知?

  已成灭顶的悲剧从来都不存在逻辑的递进。但是从敢于把不撤资、隐瞒真相,到敢于使用女工下井并违规生产,这样一种步步进逼之中,我们却实实在在地感知法律以及公权的步步退守。而退,只能是终无可退,退无可退的。对于疯狂的利益追逐者,温和与容让都不是人类的理性所在,更不是相关职能部门的理性所在。


作者: 评论员 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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