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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宜拔高“出庭不穿囚服”的法治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6:05 浙江在线

  厦门市中级法院推行刑事被告人自由着装制度,被告出庭可以不穿囚服。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既彰显无罪推定精神,也顺应了世界司法的惯例。(据4月12日《厦门商报》)

  被告人出庭可以不穿囚服,这肯定符合无罪推定精神,不少网友与读者也都给予其积极的肯定,赞其“从着装上找回司法温情和公正”、“彰显法治人文关怀”。但是笔者以为,就新闻目前所传递出来的信息而言,我们还不宜拔高其积极意义。

  姑且不论深层次的法律技术,单就肉眼可“测量”的形式表现而言,不仅包括在不妨碍开庭秩序的前提下,被告人可以出庭不穿囚服、应带头罩、摘下手铐,以及力争废除刑事审判中一直使用的囚笼式被告席等等也是其中的应有之义。但令人尴尬的是,新闻图片本身所传递的信息就有点“自相矛盾”,一方面大张旗鼓地宣扬“出庭不穿囚服”彰显了无罪推定精神;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不仅没带头罩,还反带着手拷……

  应该承认,法治希望在于点滴进步,而非突进。尤其在全国司法系统尚未普遍确立并推行这一更具人性化措施的前提下,我们不能奢望厦门在上述方面一步到位。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联合国早在1955年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明确规定,“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应准许其穿着自己的服装”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尊严。诚如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那么这些迟到且很不完善的人性化又是怎样的人性化呢?

  行笔与此,笔者不禁产生疑问:我们在对厦门中院这一举措表示七分肯定的同时,能否保持三分的质疑——这其间有没有作秀的可能?要知道,在我国的一个城市也曾有类似的举措,后却不了了之——我想,哪怕其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只有在肯定中质疑,或在质疑中肯定,才是一种理性化的民主监督形式吧!

  末了,笔者想说的是,虽然国际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着装等给予规定,但国内法在这方面还近乎空白。事实上,厦门中院这次出台这一举措的逻辑基础,主要还是法理。理论而言,“法理”指的是“法律原理、理由”,而在一个法治远未完善的社会,“法理”还指的是“法律理想”。——虽然出庭不穿囚服符合无罪推定精神,也虽然早在1997年修订刑法诉法就引入“疑罪从无”这一刑事诉讼原则,但理论意义上的“无罪推定”这一“法律原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某种程度上,其实还是一个“法律理想”。换言之,目前,仅是“出庭不穿囚服”还无法真正彰显无罪推定精神。


作者: 陈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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