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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市两法”局面有望打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6:16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记者日前获悉,深圳持续多年的“一市两法”局面今年有望得到实质性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讨论把深圳经济特区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宝安、龙岗两区,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知情人士透露,这一问题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六区一体化迈出重要一步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指出,特区内外两种制度,造成了法制环境的割裂。特区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关外两区,标志着特区内外在法制上实现一体化,是深圳六区一体化至关重要的一步。乐正同时强调,特区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并不能等同于“特区范围扩大”。事实上,划分特区还有

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就是企业所得税。目前在特区内注册的企业上缴所得税率为15%,在特区外则高出一倍,至今没有消息显示关外两区企业所得税率将降低。市长领头提议解决“一市两法”深圳目前制订的地方法规分为两种:一种是特区条例,《立法法》赋予深圳经济特区“特区立法权”,可以制订先行性、试验性的特区条例,但是这种条例只适用于特区内的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另一方面,《立法法》也赋予深圳市“较大市立法权”,可制订通行全市六区的地方法规,但必须与广东省、国家立法保持一致。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已立法200多件,其中较大市立法11件,约占立法总数的5%,有95%的立法不能适用于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深圳市曾有一市民在龙岗、宝安开车冲了8次红灯,结果被交管部门按照特区内的规定,每次罚款500元。该市民则强调特区外应该按照国家法规,冲红灯每次只罚款5元,因此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又比如,由于特区内外适用的社保条例不一样,特区外的工伤赔付标准大大低于特区内。2004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由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市长李鸿忠领头,61位来自广东的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深圳法律适用上的“一市两法”问题,参与该议案联署的还包括广东省副省长宋海、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余庆。委员表态深圳市政协委员杨一平:“一市一法”条件成熟扩大特区条例适用范围是完全必要的。“一市两法”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困扰,这种案例很多。我们在办理案件的时候,经常要翻看两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从本质上说,在一个行政管辖地域内,“一市两法”是不合法的。现在特区外已经不是农村,和特区内一样是区级、街道级编制,实施特区条例的条件完全成熟了,再不改就没有理由了。深圳市政协委员、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希望这个事情早点落实“一市两法”曾是对深圳经济特区的一个重要支持,但现在给投资商造成了法律适用问题:一个投资商在深圳投资一家企业,如果总部在特区内,工厂在特区外,在法律适用上将会引起很多问题,给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很多不便,甚至引起矛盾冲突。譬如,特区内外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样,一旦员工要打官司,到底适用哪种法律?除此之外,“一市两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关外公共基础设施、物业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滞后,对普通老百姓的影响很大。应该要改变这种状况,把经济特区法规推广到关外,让深圳市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法规。深圳市委、市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也提出,要协调关内关外的发展,但是法规方面的问题,不是深圳市本身能够解决的,因此深圳市的全国人大代表也在全国“两会”上呼吁,我们也希望这个事情能早点落实。 曾妮佘锦链接“一市两法”由来198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决议,授权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订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1992年国务院同意宝安、龙岗撤县建区,但是并没有把两区纳入特区范围,两区适用何种法律成为一个问题。199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区法规适用范围作出了解释,同意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深圳全市(包括宝安、龙岗两区),但“参照执行”并不等同于“适用”。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赋予经济特区“特区立法权”,同时还赋予深圳市“较大市立法权”。2003年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余庆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将宝安龙岗两个行政区域划入特区范围管辖,从根本上解决深圳法律适用上“一市两法”问题的议案》。2004年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广东代表团61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要求将宝安、龙岗两个行政区域划入特区管辖范围,从根本上解决深圳法律适用上的“一市两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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