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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高考招生的地区指标和录取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6:16 南方周末

  □回应与反馈

  □张千帆

  编辑先生:贵报刊登拙文“高考招生应废除地区指标”之后,不少读者反映我所用的一个示例——北京和两广录取线比较——欠妥,因为两地的总分计算标准不同,北京用的

是“原始分”,两广等沿海地区用的是“标准分”,而且有些地区用的试卷还可能不同,因而表面分数并没有可比性。非常感谢读者指正我的错误,也感谢编辑先生给我这个机会进一步澄清自己的论点。我参加高考还是在25年前,一个比较“原始”的时代,那时用的大概都是“原始分”。用久未更新的“老黄历”来想当然地衡量现代标准,当然是极不妥当的。好在对于北大以及其他表面上录取线差异巨大的高校,这个宪法问题现在不像当初看上去的那么沉重。和外国友人交谈,有时会听到“我希望我错了”这句话。在这个例子上,我确实错了,而这个错误对于北大的录取政策来说是一件好事——毕竟,问题没那么严重嘛!

  当然,问题没那么严重,并不是说就没有问题,只不过程度不像某些地方看上去那么严重而已。既然如此,我仍然坚持原先对宪法平等原则的分析思路以及取消招生指标制度的基本建议。你可以将考分按不同的满分标准折来折去,但最后的底线还是:各地的录取标准(让我回避“录取线”这个可能产生误会的词)是不同的。否则,各大高校精心设计的地方录取线的意义何在呢?为什么还会不时发生“高考移民”呢?假如对于北京的某所高校来说,海南的录取标准和全国其他地方是相同的,还会有人专门为了高考千里迢迢跑到海南“卧薪尝胆”数年吗?前不久,清华大学取消了一位青海籍“高考移民”的学籍。对于考生来说,这真是一个悲剧。我们可以怪他的父母或任何替他策划“移民”的人,也可以支持或反对清华的决定,但是我们为什么不质问一下:究竟是什么诱惑他们这么做?这已经不单纯是一个平等和公正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效率问题。全国上下那么多有条件的家庭不惜巨大代价远赴他乡,消耗巨大的社会资源,而这么做不为别的,也不会创造任何社会财富,就是为了利用现行招生制度中的缺陷为子女创造高等教育的机会!

  还有读者指出,某些地区的考题和其他地区不同,因而不能单纯用考分来衡量。但如果是这样,岂不反映了更大的问题吗?试问在目前情况下,除了考分之外,我们还有什么标准能相对公正和非任意地衡量各地考生的水平?如果考卷不一样,如何保证一个地区的考题和其他地区相比不会在难易程度上相差许多?除了更任意和不确定之外,考题的差异和考分的差异有什么实质性区别?

  至于个别读者认为废除地区指标的提议是在提倡“绝对平等”或“平均主义”,显然是对拙文的误读,在此无须赘述。事实上,按照考分而不是拈阄等概率均等的方法进行录取,已经不可能是原始意义上的“绝对平等”。更何况在录取标准平等这个普遍原则下,还是允许特定差异。如果区别对待的理由在宪法上站得住脚,那么它并不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与此类似,有些读者顾虑完全平等的录取标准可能会造成许多高校的大门向少数民族关闭。但是如果族群的多样化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目标(许多国家都这么认为),那么只要方式适当,大学可以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录取标准。然而,这不意味着大学也有同样理由为全国所有的省市都规定不同的录取标准,因为适合新疆、西藏或宁夏的理由并不适合江苏、广东或湖南;北大可能有理由要求校园内有一定数量的藏族学生,但并没有同样的理由要求存在一定数量的上海或湖北学生,或来自这些地方的学生不得超过任何人为确定的比例。为了照顾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平等可以有例外,但是例外不应吃掉或磨灭规则,否则我们的社会必然会为此付出代价。

  高考招生的录取标准涉及一些相当复杂的现实因素,我无意使之简单化,而只是坚持我们在考虑现实的时候不要将一些原则完全抛诸脑后。宪法平等原则显然不要求绝对平等,但它确实要求任何区别对待必须具备我们社会可以普遍接受的理由。事实上,即使在误解了某些地方差异程度的情况下,我也并没有得出北大的录取线必然违宪的结论。宪法平等的真谛在于,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摆到桌面上来,录取政策的制定者必须为此提供合理性论证。有人说录取标准的地方差异是为了照顾教育不发达的贫困地区,但真是这样吗?这是(折合后的)实际数据所告诉我们的吗?即使是这样,难道甘肃就没有相对富裕和教育发达的地区,北京就不存在相对贫困和教育落后的地区?在这个意义上,招生指标制度在将原本简单的标准问题复杂化的同时,也将复杂的现实问题简单化了,而这么做似乎并不能解决真正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为贫困家庭提供平等的高等教育机会)。如果地域在一般情况下不是一个足够相关和准确的指标,如果普遍意义上的地域区别对待提不出足够令人信服的理由,那么国家宪法就没有它的容身之地。

  对我来说,招生指标颇让人回味起困难时期的粮票、油票、肉票等等的配给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这个计划经济的残余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我是反对一味将教育产业化的,但是在高等教育的准入条件这个问题上,引入自由、公平、竞争这些市场化概念是大有裨益的。不论招生指标最后产生什么程度的录取线差异,我都看不出它有什么正当理由在今天继续存在。我为我的错误所可能引起的误解以及再次占用宝贵的版面道歉。如果读者对上述论点仍有质疑,或有意探讨以上未及探讨的相关问题,譬如“国立大学”和“地方院校”在招生指标问题上的区别,我愿意在网上直接对话。

  (P1157232)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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