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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为出租汽车行业减免14项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21:00 新华网

  新华网哈尔滨4月13日电(记者 孙英威)黑龙江省开始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大幅度减负。记者13日从黑龙江省物价局获悉,有关部门已下发通知,明令取消和免收涉及出租汽车的10项收费,同时降低4项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取消和免收涉及出租汽车的部分收费项目。从今年4月1日起,取消城

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免收公路客运附加费;从5月1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防洪保安费;取消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和机动车辆排污费;停止收取交通信息费。

  按照规定,从5月1日起,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4项收费标准。降低公路养路费收费标准,以现行标准为基础降低20%征收;降低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由现行的96元降到45元,每年检定1次;降低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由现行的95元降到85元,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复检时不再收费;降低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检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检测并收费。

  黑龙江省要求各地,将取消或免收的项目和新的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把各项减负措施切实落实到出租汽车司机,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高收费行为。

  黑龙江省现有出租汽车6万多辆,其中哈尔滨市区拥有出租汽车1.2万辆。据财政部门初步测算,仅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免收公路客运附加费两项,全省出租车行业一年就可减负700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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