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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发生意外责任谁负?我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9:51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孙艳芹)昨日从教育部门获悉,我省日前下发《关于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凡在本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可参加学校校方责任保险。

  学校校方责任保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

可以直接向学生赔偿保险金。学校校方责任保险作为风险保障和防灾救灾的重要手段,可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

  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赔偿限额和保险费依照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由学校与保险公司约定。

  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一般为1个学年度,即当年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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