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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 受贿百余万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9:53 沈阳晚报

  在任职期间,利用调动干部等机会收受贿赂,获利120多万元,辽宁省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日前因犯受贿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春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95.5万元,美金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法庭考虑到李春枝在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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