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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制定《举报法》刻不容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0:10 南方网
  燕赵都市报 傅达林

  近来,关于举报者受打击报复的新闻接二连三。先是李文娟因实名举报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先后两次被单位辞退,甚至被无端地劳教1年(3月29日《上海青年报》)。后是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因具名举报腐败而遭到报复,在自家门前遭到三名陌生男子砍杀,左脚脚筋被砍断,头部受到重创,至今仍未脱离危险(4月9日《新京报》)。两起事件,都是因为实名举报给“正义斗士”带来了伤害。邪恶的挑战再次向我们反证:立法为举报

人撑腰已刻不容缓。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举报不仅是公民履行监督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更是国家吸取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安排。实践证明,举报已经成为我国检察、工商、质监、税收等机关办案线索的主要来源。有资料显示,我国检察机关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70%到80%是依靠群众举报的。

  但是,近年来社会上屡屡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性事件,极大地伤害了公众举报的积极性。像反腐斗士郭光允,因举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程维高而屡遭打击报复,小小的科级干部斗争8年,遭遇了开除党籍、劳教两年等不公正待遇;类似如举报信到了被举报人手里这样的怪事也不胜枚举。而据统计,在向检察机关举报的人之中,大约只有30%保护得比较好,其余约70%的举报人都程度不等地尝到了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滋味。要知道,一个举报人遭到迫害,就等于给无数人上了一堂“举报没有好下场”的教育课,其示范效应对整个举报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从本质上说,举报依赖的是公民维护社会正义的道德意识和责任心。由于举报的对象大多是违法犯罪分子,其行为蕴含极大的风险,所以举报本身带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当公民以举报的形式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时,整个社会成为举报行为的获益者,国家就应当给举报人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立法保护。

  目前,对于举报人的法律保护,最有强度的是我国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另外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也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这些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规范之间也不统一,且比较抽象,缺乏明确的惩处机制和程序规范。为此,早在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这一让公众翘首企盼的立法,仍未摆上立法机关的桌面。

  其实从法理上看,举报在法治社会本身也是一种法律行为,举报行为的实施必定使受理举报机关与举报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关系必定要受到相应立法的正式调整。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都构成了制定《举报法》的法理和宪法依据。可见,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需要上看,在整合已有法律条款及有关部门的各种规定基础上出台一部《举报法》,是摆在我国立法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笔者以为,制定《举报法》应当以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为出发点,核心是设定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并建立实际的权利保护机制,至少包括:规定举报人享有自由选择举报方式的权利、拒绝直接充当证人的权利、优先知情权、信息保密的权利、申请和获得保护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与补偿的权利等;明确举报机关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的保密义务和人身、财产保护责任;设立特殊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于因举报重大案件线索而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给予全方位保护;建立严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虚假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机关保护失职等设置相应的制裁措施,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另外,《举报法》还须对举报受理和办理的主体、方式、时限等作出完善的程序性规范,以推动我国举报工作的顺畅发展。

  只有立法到位了,举报人的鲜血才不会白流。(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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