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区法院获授部分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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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0:11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记者张强)记者昨日获悉,萝岗区法院获广东省高院授权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在6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此,该院成为广州具有涉外民商事案管辖权的两家基层法院之一。萝岗区法院是在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基础上新设立的,其管辖区域内的四个国家级开发区涉外经济交往频繁,涉外民商事纠纷不在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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