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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原市委副书记边签拒贿保证边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0:3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沈阳消息一边签署“拒贿保证书”,一边封官许愿收受贿赂120多万元。辽宁省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日前因犯受贿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李春枝今年56岁,2002年2月起任葫芦岛市市委常委,分管组织工作。2003年4月开始担任葫芦岛市市委副书记直至去年案发。

  法院审理查明,李春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19人的贿赂,非法收受人民币95.5万元,美金3.7万元,行贿者大部分是为晋职或工作调动。

  记者了解到,2002年底,葫芦岛市委、市政府召开“预防行贿受贿动员大会”,当时,李春枝也参加了此会,并签了“拒绝受贿保证书”,保证做到在干部使用上不搞买官卖官等。然而,在会前一个月,李春枝刚收受该市某镇党委书记张某送来的人民币10万元,请求李春枝关照其晋职。在签订保证书后,李春枝也没能履行承诺,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宣判后,李表示服判不上诉。Y(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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