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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工遇车祸被判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0: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超提前完成工作后与许多工友同时下班,这种情况仍属“上下班途中”,其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本报讯(记者毕征通讯员天法宣)下班路上的夜班清洁工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的清洁公司却提出:伤者提前2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不算工伤。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清洁公司向阿超赔偿医疗费、伤残医疗补助

金等合计55484元。

  事件缘起清洁工下班路上被撞

  阿超来自重庆,40岁,2005年4月1日入职广州某清洁公司,成为一名夜班保洁员。双方约定:每月工资700元,上班时间为晚上10时至次日早上6时。但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阿超哪会料到,上班刚刚十天,就遭遇了一场意外。4月11日凌晨5时40分,阿超和同事见活已干完便收工一起下班回家,骑着一辆自行车的阿超途经天河区长兴路一路口时,被一机动车撞倒,阿超头部受伤,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竟驾车逃逸,受伤的阿超被工友送往医院急救,17天后出院,仅医疗费就花去16649元。出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不久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清洁公司阿超早退遇车祸不算工伤

  2005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阿超下班时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故认定为工伤。清洁公司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复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原决定。此外,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阿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出事之前,公司没有给我办过工伤保险。出事之后,公司也没有帮我付过一分钱”,为此,阿超在2005年8月10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72654元。不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清洁公司赔偿55484元。

  清洁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超“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公司规定员工早上6:00下班,但阿超在5:40就被人发现在厂外受伤,而且并无请假,系私自早退,这不属正常上下班途中发生之工伤事故。”

  一审法院仍属于“上下班途中”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没有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在事发当天,阿超提前完成工作后与许多工友同时下班,这种情况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其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此外,阿超自工伤事故发生后未再回公司工作,公司也未通知其上班,而且阿超至今尚未完全恢复劳动能力,因此,原告的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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