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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化特大涉黑案3“保护伞”被徇私枉法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0:5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14日电 据中广网消息,正当公安部督办的湖南省娄底市公开审理以刘俊勇、廖建伟、刘永华、陈彬彬为首的新化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紧张进行之时,从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传出消息: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刘俊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充当“保护伞”的新化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伍福全、刑侦大队原大队长易俊清、原副大队长曾维洪已于3月17日被娄底市娄星区法院一审认定犯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7月3日,刘俊勇、廖翔(又名廖武华)、陈历光、陆月恒(以上均系“6·30”案被告人)、伍宏(已死亡)等11人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劫了江西省丰城市人漆国明、吕彬清等人财物约8万元。同月13日,漆国明到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时任新化县刑侦大队大队长的易俊清安排刑侦一中队接待。

  9月26日,新化县公安局决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由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曾维洪组织指挥破案。同日,曾维洪带领办案干警将涉案人员廖翔抓获。经审讯,廖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被监视居住。

  廖翔被抓后,刘俊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便委托伍福全的堂侄伍志南(“6·30”案被告人)去找相关人员说情。伍志南带刘俊勇及廖妻刘某到伍福全家,请求关照廖翔,伍福全答复“我能帮忙的尽量帮忙”。

  此后,伍福全、易俊清、曾维洪在办理这一刑事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的说情或请吃,违反法定程序,对先后被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廖翔、伍宏、陈历光、陆月恒等人,或徇情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违规办理解除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手续,或徇私仅对犯罪嫌疑人作退赃处理,违法擅自私放涉案在押人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致使刘俊勇、廖翔等人实际脱离了司法机关的侦控,没有受到追诉而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伍福全、易俊清、曾维洪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邓文辉 刘义辉 文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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